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辛集市**网吧内盗窃吴某某的银白色256G苹果IPHONE-X手机一部,并将手机藏匿于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消防栓内。同日,姚某某被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带领民警追回被盗手机。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6月6日,被害人家属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广玉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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