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区**室王某某家,通过翻窗入室手段,入户盗窃电脑内的七彩虹牌显卡1件和金士顿牌内存条1件。经鉴定,显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内存条价值人民币140元。
2.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路**网吧,通过翻窗入室手段,盗窃网吧电脑内的英特尔牌处理器4件。经鉴定,处理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5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经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杜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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