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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某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淮安市洪某区中洋旺街“我爱罗”网吧上网期间,以试戴被害人赵某某的编号为890VQ149的劳力士“黑水鬼”手表为名,将上述手表表盘与其购买的仿真手表表盘互换,重新组装后将带有仿真表盘的手表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当晚,被告人姚某某将窃得的表盘及其购买的仿真表带以人民币43000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于2020年1月9日通过顺丰速递寄送给买家。经鉴定,其窃得的表盘价值人民币566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另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表盘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力士手表照片等物证;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洪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滔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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