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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文盲,无业,安徽定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社区**组**号。2019年3月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快速公交站附近,以带路为由,与被害人张某某一起乘坐出租车前往本市青羊区**商场找朋友拿钱。当车行驶至**路和**路路口的和**酒店外时,姚某某以需给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张某某的华为荣耀20手机(经鉴定,价值1670元)并进入酒店。姚某某离开酒店后使用张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消费1286元。手机已销赃,赃款耗用。

2020年8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补办手机卡后发现钱被盗遂报警。同年8月21日,民警在本市成华区将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挡获。同年8月23日,姚某某赔偿张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1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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