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广西平南县**街道**路**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车牌号为平南K6***小刀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也没有上锁,便起了偷走该台电动车供自己使用的念头,于是趁四周无人的时候将该台电动车开走,当日19时许在广西平南县**镇**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欧某某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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