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0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住宅区**巷**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区**路**花园**栋**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到深圳市福田区**时代**楼**档口购买手机,被害人孙某某拿出6部苹果8PLUS型手机供其挑选。因档口顾客较多,被害人忙于招呼其他顾客,被告人姚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将6部苹果8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0元)偷走并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姚某某将其中的5部手机出售给人,获利人民币19500元,另外l部手机交给其妻子许某某使用。
2018年6月20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酒店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妻子许某某委托姐夫欧阳某某将其中的1部被盗手机交还到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9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手机的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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