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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2012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跳墙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玉手镯一个。经鉴定,玉手镯价值800元。

2、2020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再次跳墙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窃黄色项链一条、黄色手链一条、一条银项链及翡翠吊坠、一个银童锁。经鉴定,银项链及翡翠吊坠价值80元、银童锁价值100元。被告人姚某某将黄色项链和手链丢弃。

3、2020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跳墙进入被害人成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1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郭某某、成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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