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5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8********,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村**幢**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村小区内,在该小区4幢楼下,采取螺丝刀扳手翘盗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大陆行牌电动车内的一组电瓶偷走(无法鉴定),后以50元价格销赃。
2、2019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内,在该小区33幢楼下,采取螺丝刀扳手翘盗的方式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新源牌电动车内的一组电瓶偷走(无法鉴定),后以50元价格销赃。
3、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小区内,在该小区6幢楼下,采取螺丝刀扳手翘盗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车内的一组电瓶偷走(无法鉴定),后以50元价格销赃。
同年9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姚某某家人赔偿三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585512****)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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