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身份证号532725197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村委**村**组**组**号,现住景洪市**镇**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景洪市**镇**河合一便利店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摆放在便利店收银台上的华为牌手机盗走。
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格为32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鉴定聘请书、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价值323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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