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9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花园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03日晚上七、八点钟,被告人姚某某骑车到李某甲**镇**村**附近,见李某甲家屋内未开灯,姚某某判断无人在家后,便以翻跃围墙的方式进入李某甲家中,在李某甲家客厅左侧楼梯旁的卧室内盗走四千五百余元现金。
2、2020年10月03日晚第一次盗窃得手之后姚某某继续骑着摩托车来到**镇**村寻找作案目标,在经过杨某某家房屋附近时,姚某某见杨某某家屋内没有亮着灯,在判断无人后姚某某再次以翻跃围墙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在杨某某家客厅右侧卧室的衣柜抽屉里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手串,手串上有一个黄金材质的麒麟。当晚得手之后姚某某将从杨某某家盗窃所得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手串带至**镇香港周金生珠宝店向胡某某进行变卖销赃,非法获利9350元人民币。
3、同年十月七、八日的一天晚上九点钟左右,姚某某送餐去**镇上岔河村。在返回途中经过上岔河村李某乙家房屋路口时,姚某某见李某乙家大门紧锁,屋内灯没有亮,通过观察周围无人之后,姚某某同样以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李某乙家中,在李某乙家一楼客厅右侧卧室的衣柜抽屉内盗走一千二百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4、同年十月八、九日的晚上八、九点钟,姚某某窜至**镇竹林诊所时,路过赵某某家房屋路口时,见赵某某家大门紧锁,屋内漆黑,姚某某再次以翻跃围墙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家,在赵某某家客厅左侧卧室的衣柜抽屉里盗走二千二百余元现金,随后骑车逃离现场。
5、同年十月十三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十点钟左右,姚某某窜至**镇**村委会欲图再次寻找作案目标,在**村高某某房屋路口时,见高某某家没有大门和围墙,在判断无人后,姚某某从高某某家房屋右侧以翻爬窗户的方式进入高某某家,在高某某家客厅后方的卧室衣柜内盗走二千二百余元现金。
6、在高某某家盗窃得手之后,姚某某继续骑着摩托车沿着村内水泥路绕行踩点,寻找作案目标。大约绕了半小时左右,姚某某骑车来到者甸村委会大者甸村姜某某家房屋路口,见姜某某家中人员外出之际,姚某某便绕到姜某某家的大门靠山脚位置,以翻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家中,在姜某某家客厅楼梯间旁的卧室的衣服内盗走三百余元现金后逃离。
7、在姜某某家盗窃得手出来之后,姚某某继续骑着摩托车顺着水泥路踩点。大概走了三公里左右来到者甸村委会三家村中段后,发现李某丙家的大门右侧围墙未围砌起来,姚某某便以跨越围墙的方式进入李某丙家客厅内,在李某丙家楼梯间旁的卧室衣柜抽屉中窃走四千五百余元的现金,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8、同年10月18日星期天晚上八、九点钟,姚某某送餐去**镇花园村委会,送完餐折回到**镇湾塘村进村子时候,发现海某某家的大门紧锁,屋内灯未亮。姚某某便以翻墙的方式进入到海某某家二楼,在海某某家二楼客厅卧室的衣柜抽屉内盗走四千七百余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戒指呈镂空菱形状。当晚得手之后姚某某将海某某家盗窃得来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向胡某某进行变卖销赃,非法获利6595元人民币。
9、2020年10月21日中午13时许,姚某某再次骑车到**镇**村欲图实施盗窃。在经过代某某家门口时,眼见代某某家中无人,姚某某便以翻跃围墙的方式进入代某某家院内。接着姚某某使用代某某家门口的一把镰刀撬开了堂屋门挂锁,进入代某某家客厅左侧卧室内盗窃,此时户主代某某回家,发现姚某某后在村民的帮助下将姚某某抓获并报警。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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