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390号
被告人姚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路**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建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东莞市塘厦镇138工业区华强工业园宿舍C栋105房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到洗手间内洗澡时,将陈某某放在宿舍床上的一部黑色苹果品牌8Plus手机(价值为4665.57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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