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同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路过大祥区三八亭社区老五金厂外马路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起亚越野车后备箱有酒。次日2时许,姚某某从三八亭社区水力工程队家属房的家中出来,到老五金厂对面的垃圾中转站寻得一根钢筋和一副手套,用以将起亚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撬碎,从中窃走价值4400元的国窖1573酒4瓶。同日8时许,姚某某将其中2瓶卖出得赃款1100元,另2瓶留在家中。同日16时许,姚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找他,并主动到翠园派出所投案,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提取国窖1573酒2瓶后发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对姚某某予以谅解。
2.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为筹措毒资,从邵阳市大祥区三八亭社区沿戴家坪往火车南站方向,行至大祥区银监局门口时看到马路上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比亚迪小车,从路边捡起一块尖石头将副驾驶玻璃砸碎,从中翻找到财物未果。姚某某见不远处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日产小车,又用尖石头将副驾驶玻璃砸碎,从车内储物箱中窃走外币数张,后丢弃在附近垃圾桶中。李某某及段某某车窗玻璃损失共480元。同年4月24日,民警在大祥区三八亭社区将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及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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