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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滑县**乡**村*地**养殖场**猪厂内打工期间,多次在下午下班时盗窃猪厂内的物品。2020年9月7日,滑县公安局**派出所走访排查时在其家中查获被盗物品:透明瓦1块、特诺牌切割机1台、不锈钢铁丝网1卷、电缆铜线一盘、不锈钢螺栓54市斤、自制方钢梯子一把。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前五项物品总价值约2742元。因自制方钢梯子,市场无来源,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赵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收到条;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对切割机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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