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庄组,2019年8月2日因盗窃、强迫交易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冒充电信公司人员,骗取独居老人郑某某信任后进入屋内,谎称可以办理预存电话费,趁郑某某不备,从其钱包内窃取1900元后逃离。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全网通用电话卡、电话卡、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IP长途固定电话服务客户登记单,工作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暂缓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姚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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