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现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至3月30日间,先后11次盗窃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毛河车站佳佳福超市内的江小白牌白酒,共计44瓶,价值8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先后11次到超市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朝晖
检察官助理 檀苏桐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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