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8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119;201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栋**单元楼梯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电动车前盖,盗走被害人闫某某一辆绿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7元)。
2、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栋**单元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电动车前盖,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7元)。
3、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永康**宿舍**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电动车前盖,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7元)。
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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