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旁爱马仕酒吧的舞台处,扒窃被害人韩某某的一台紫色iphone 11 128GB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手机购买单据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达46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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