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在睢县**镇**街一个院子内租房开一按摩店,伙同丁某某(刑拘在逃)在该院子内以点穴、疏通经脉为由,销售药瓶上写着“内供、军地医药新技术、神通散 ”字样的假药。被告人姚某某以2900元卖给张某某四瓶、丁某某以2950元卖给田某某五瓶。张某某、田某某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张某某、田某某到医院治疗后好转。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的近亲属分别赔偿张某某、田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收到条;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