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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6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在睢县**镇**街一个院子内租房开一按摩店,伙同丁某某(刑拘在逃)在该院子内以点穴、疏通经脉为由,销售药瓶上写着“内供、军地医药新技术、神通散 ”字样的假药。被告人姚某某以2900元卖给张某某四瓶、丁某某以2950元卖给田某某五瓶。张某某、田某某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张某某、田某某到医院治疗后好转。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的近亲属分别赔偿张某某、田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收到条;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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