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玩忽职守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西乌珠穆沁旗**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小区**家属楼****号,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担任西乌珠穆沁旗**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内蒙古**公司锡林郭勒盟**公司**项目部、西乌珠穆沁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驻银鑫项目部、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等被管理对象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分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对象内蒙古**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0000元。

(2)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分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对象西乌珠穆沁旗富强白灰厂给予的现金共计30000元。

(3)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分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对象陕西省**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0000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姚某甲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西乌珠穆沁旗**有限公司经理包某甲请托,为其租用西乌旗武装部弹药库存放烟花爆竹一事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包某甲给予的现金10000元。

2、被告人姚某甲在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任西乌珠穆沁旗**局局长,主持安监局全面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期间,因对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不力,未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对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起违规使用依维柯小型客车通过措施斜坡道运送工人下矿井,并于2018年1月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配有干式制动器、非法改装的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无轨报废车辆通过措施斜坡道运送工人下矿井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而该报废车辆于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通过措施斜坡道运送人员下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导致22人死亡,28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款10万元人民币。

2.书证: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

(2)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移送款物文件清单;

(3)被告人姚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被告人姚某甲的干部履历表等个人档案资料; 

(5)西乌珠穆沁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常任字【2015】**号、西常任字【2018】**号、西常任字【2019】**号文件、西常任字【2019】**号文件;

(6)中共西乌珠穆沁旗委员会文件西党发【2015】**号文件;

(7)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监发【2017】**号西乌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8)西乌珠穆沁旗纪律监察委员会西纪案【2019】**号关于给予姚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9)西乌珠穆沁旗纪律监察委员会西监字【2019】**号关于给予姚某甲撤职处分的决定;

(10)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政办发【2010】**号《关于印发西乌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1)西乌旗人民政府【2016】**号“关于印发《西乌珠穆沁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1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委办【201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通报》;      

(13)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2份、锡林郭勒盟医院诊断书及病例28份;

(15)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监发【2015】**号文件“关于转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使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的通知”;

(16)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各旗县市安监局转发的【2015】**号“转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指南(试行)的通知”;

(17)购买事故车辆的现金凭证、采购报销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18)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旗分公司材料出库单;

(19)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号“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清单的通知”;

(2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安监管一字【2015】**号《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初步设计尾矿库安全专篇的批复》;内安监管一字【2015】**号《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165万吨/年地下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内安监管一字【2016】**号《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选矿厂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内安监管一字【2016】**号《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尾矿库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内安监管一字【2016】**号《关于对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矿山部分)的批复》

(21)《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选矿厂安全设施设计》、《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矿山部分)》、《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初步设计书》、《西乌珠穆沁旗**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

(22)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西乌珠穆沁旗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书》等。

3.证人齐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姚某乙、高某某、王某甲、接某甲、徐某某、王某乙、包某甲、接某乙、王丙、接某丙、马某某、张某乙、孙某某、刘某某、包某乙、朱某某、姚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姚某甲在监察委立案调查阶段,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姚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哈斯其其格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涉案款物已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