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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犯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姚**,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熊楼村王先生楼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姚**的朋友在大唐网吧门口被他人殴打,姚**看到后很生气,就用手机微信语音约来朋友宋**等人帮忙和对方打架,双方在商丘市梁园区中环广场“宝乐迪KTV”楼下,宋**等人持棍,将对方人员中的刘**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左侧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调解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姚**于2019年5月26日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银海

检察官助理:王  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01706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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