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6〕1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白山市**局**(正处级),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6年08月03日被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1年7月担任白山市**局**期间,在明知白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具备暂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擅自批准同意**公司越级开发建设白山市“维多利亚花园”项目,使该项目违规建设,工程未能如期竣工直至烂尾,致使大量群众多次集体到白山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董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国雷
2016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 本案卷宗叁册,共叁佰捌拾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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