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滥用职权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6〕1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5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白山市**局**(正处级),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6年08月03日被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1年7月担任白山市**局**期间,在明知白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具备暂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擅自批准同意**公司越级开发建设白山市“维多利亚花园”项目,使该项目违规建设,工程未能如期竣工直至烂尾,致使大量群众多次集体到白山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潘某某、赵某某、闫某某、董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国雷

2016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 本案卷宗叁册,共叁佰捌拾叁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