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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滥伐林木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住霍林郭勒市**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村南侧自家的林木。经鉴定,采伐区面积为0.2455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7立方米。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被村民举报至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滥伐林木情况技术认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颖娥

助理检察员:田秋月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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