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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2********,汉族,大**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镇**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路**栋**号房,广西**电子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3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担任广西**电子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姚某某为少缴税款,通过其一名自称李某的客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金额7%-8%的手续费,向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1645461.54元,税额279728.46元,税价合计1925190.00元。 并为躲避税务机关检查,姚某某制作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订金收据、货物入库单。2016年11月3日,姚某某向百色市右江区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285262.10元,滞纳金38033.65元,共计32329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购销协议、收据、记账凭证、收入明细分类帐、成本明细分类帐、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项数额予以上报核减,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谷青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768****、133217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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