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住平远县**镇**村**队,群众,无业,无前科。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本案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平远县,故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案件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办理。后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在平远县**镇**小卖部、**村**农庄饮酒。后姚某某驾驶其粤MW****号牌女装摩托车途经平远县大柘镇猪嫲神下村道、佛光大道、225省道、175乡道,回到大柘镇田兴村保卫队。姚某某见为平远县供电局起吊高压线铁塔的林某某正驾驶吊车离开,心想高压线可能经过其鱼塘上方,便以要求补偿为由,将其驾驶的摩托车停放在吊车前面,阻止吊车司机驾车离开,并要求林某某联系南方电网的领导过来协商补偿事宜。吊车司机见无法通行便报警。
平远县公安局接报后,指令大柘派出所出警处置。大柘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余某某、任某某身着制服,并携带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驾驶警车前往现场。到达后,民警即向姚某某表明身份,并劝姚某某自行将其摩托车挪开,勿阻挡过往车辆通行。姚某某坐在摩托车上不听劝解。余某某上前欲将姚某某牵下摩托车,姚某某便用手拍打余某某。陈某某、任某某见状便上前,欲与余某某一起控制姚某某。姚某某则对三名处警人员拳打脚踢、暴力反抗,致处警人员受伤。处警人员将姚某某控制后,将其传唤至大柘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民警发现姚某某满身酒气,便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医护人员抽取了姚某某的血样。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任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育林
检察官助理:罗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执行记录仪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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