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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单元**室,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2005年5月30日被原思茅市公安局翠云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轿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昆孟线由思茅城区方向往澜沧县方向行驶,至当日20时41分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六顺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姚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97.94mg/100mL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姚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思茅区**乡**路**号**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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