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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__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津县宁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点驶入沟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1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mg/100ml。2018年11月13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科证明、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德公物鉴乙醇字[2018]280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姚某某有坦白、取得对方谅解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宪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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