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吴江市**装璜涂料厂经营者,住本市吴江区**镇**村**浜**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吴江区**镇**村经营吴江市**装璜涂料厂,从事防水涂料加工生产,并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渣与建筑垃圾共计重16.91吨,混合堆放、填埋于厂区内东北角。经鉴定,上述16.91吨固体废物是具有苯、甲苯和氯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该厂区内土壤受到了存放的危险废物污染,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氯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称重码单、苏州市吴江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发破案经过、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姚某某严重污染环境案件调查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共计重16.9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寿樱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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