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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7********,满族,高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份,**镇人姚某某父亲被杀,其以案件未破为由到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08年4月份,岫岩县公安局根据姚某某生活困难对其进行补助,金额为20万。姚某某表示他及亲属对此事息访不再上访。

2012年被告人姚某某向岫岩县***敲诈勒索10000元, 2017年向***敲诈勒索10000元,2018年向***敲诈勒索3000元,2019年向***敲诈勒索20000元,被告人姚某某累计敲诈勒索金额为43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岫岩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自述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胜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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