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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威远县**镇**小区**号。 2010年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到威远县严陵镇建安西路48号1栋蓉威汽修厂内的洗车场洗车,因洗车顺序问题与洗车工缪某某发生发生吵架、抓扯,后被汽修厂老板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劝开,姚某某驾车离开。8月25日上午,姚某某带领几名年轻男子来到汽修厂,以24日的纠纷为由要求洗车场老板漆某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指使随行男子用匕首恫吓漆某某、缪某某等人,围住缪某某不准其离开,扬言中午12点前拿不到钱就涨价成50万,不让漆某某再经营洗车场。受姚某某威胁,漆某某向胡某某借款5万元交给姚某某,姚某某将钱拿走并分发部分现金给随行男子后驾车离开。

漆某某报警后,姚某某于8月底的一天晚上,邀约汽修厂老板胡某某、陈某某到威远县严陵镇紫荆花园小区一茶坊见面,返还了4万元;几个月后,将剩余1万返还到汽修厂会计胡某乙手中,胡某某免除了漆某某该笔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5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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