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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7********,初中文化程度,系陵水黎族自治县*****汽车维修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先后两次毁坏王某某的别克车(车牌:琼DB****),对王某某进行报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22日9时30分许,姚某某骑电车经过**镇**村***幼儿园门口处时,看见王某某的别克轿车停在该处,便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将王某某的别克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车辆修复价格为5382元人民币。

二、2020年6月30日23时许,姚某某和朋友阿某某骑电动车途经**镇**路**养生会所门口路段处时,看见王某某的别克轿车停放在该处,姚某某便让阿某某停车,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用石头从王某某的别克轿车的右前门处开始绕着车身划了一圈,接着在汽车的前引擎盖处划了一个“X”形状的图案,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划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维修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1338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敬

                                书记员:李怀飘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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