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和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辖区**小区内,见被害人严某某的鄂A****6黑色奔驰小轿车乱停放,心生不满,遂手持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车的左前车门、左前翼子板、左后翼子板、后杠划伤,后被告人姚某某离开现场。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该车辆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80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免冠照片及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严某某的陈述;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结论认定书的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联系方式1517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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