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6〕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葫芦岛市**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2015年因吸毒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11月8日晚,酒后驾车到龙港区**门口,驾车反复撞击谭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车牌号为辽P****1的白色奥迪A4轿车,造成右侧前后两车门凹陷,后保险杠被撞碎,右侧车尾灯撞碎,脚踏板撞碎等多处损毁,后逃离现场。经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45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宫某某、张某乙证言;估价鉴定、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维修结算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16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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