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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杀人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9********,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社,自由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姚某某在文县滨河路家林超市打工期间,因超市被盗,遂去文县城关派出所报案,与当时受理案件的城关派出所民警魏某某认识,二人通过不断交往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姚某某与魏某某奸情被魏某某妻子王某某在家中发现,王某某曾当面要求她们断绝关系不再来往,姚某某、魏某某也曾当着王某某的面保证今后再不来往。同时王某某将姚某某与魏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告诉姚某某丈夫杜某某,杜某某知道后多次殴打姚某某,并将其赶出家门,也不让见女儿。姚某某在奸情被发现并遭到丈夫毒打后仍不思悔改,反而认为她丈夫对她的毒打和把她赶出家门、不让她见女儿都是王某某造成的,把所有的恨都归结到了王某某身上,并且更加激发了她想要与魏某某在一起的强烈愿望。姚某某曾多次提出要魏某某离婚,她自己也离婚,然后两个人一起生活,魏某某明确表示其妻王某某有生之年他是不会离婚的。有一次姚某某与魏某某在一起时又问魏某某,如果王某某死了魏某某会不会娶她,魏某某说会的,从魏某某答应她的那刻起姚某某开始谋划杀害王某某,并从魏某某口中得知王某某有煮油茶的习惯。

2017年初,姚某某到武都区滨河路重庆邓莽子火锅(武都)分店打工当服务员期间,每月都与魏某某私会两三天,同时以自己想喝油茶为由让魏某某从家中带王某某熬好的面茶,面茶带去后姚某某每次以喝了胃痛为由,叫魏某某回家时将带来面茶带回去,原放到之前王某某熬好的面茶中,并一再叮嘱魏某某在家里不要喝油茶、不要喝蜂蜜水、不要吃辣椒面。为了达到毒害王某某的目的,2019年3月底,姚某某在武都区蓝天广场到滨河路走的一个巷道里(水文站对面)买了两袋(外包装为粉红色,包装上有一老鼠图案,老鼠图案上打有“X”号)老鼠药,偷放到叫魏某某给她带到武都的面茶和辣椒面中,并让魏某某回家时带回并放回原处。为确保达到目的,姚某某让魏某某将带回面茶放入家中面茶中的过程拍成微信视频发给她,魏某某口头答应,但在返回文县途中将面茶扔在高楼山农场朝文县方向50米右手路边厕所旁的地中。回家后魏某某重新包了一袋面茶,然后打开姚某某微信视频将刚包好面茶的塑料袋打开,倒入家中原来的面茶中,并将倒入过程拍成微信视频发给姚某某,以此应付。2019年4月、5月姚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让魏某某往回带面茶,魏某某都在半路扔掉,回家后用同样的方法应付姚某某。在几次带面茶毒害王某某无果情况下,姚某某实施了新的犯罪准备。

2019年5月份,姚某某与魏某某在武都“香山红叶”宾馆私会时,姚某某借魏某某指甲剪剪指甲,将魏某某钥匙骗到手,又以出去买饮料为借口,乘机出宾馆在武都盘旋路上好佳超市巷子口(盘旋路小吃街)配了一把魏某某家防盗门钥匙装自己身上。2019年7月7日,姚某某在她武都居住的房屋,将事先买好的几包老鼠药拆开装在她从火锅店拿回的小塑料袋里,并乘坐当日早上6点40分武都到文县的班车于11点30 分在文县南桥河坝下车。下车后姚某某给魏某某打电话问魏某某在不在家,魏某某说不在,11点36分姚某某进入文县城关镇**小区,到*号楼*单元*楼(单面楼)魏某某家门前,敲门确定魏某某妻子不在家后,用事先偷配好的防盗门钥匙,打开魏某某家门,进入厨房,从橱柜第一层拿出装面茶铁盆子,将事先准备好的粉末状浅黄色老鼠药放入面茶中,用手搅匀,然后洗完手离开魏某某家。2019年7月8日早上姚某某坐班车去碧口准备与在碧口下乡的魏某某会和,担心魏某某发现钥匙,于是到碧口后,在碧口市场旁桥上将配置作案钥匙扔进桥下水中。

2019年7月10日早上,王某某和平时一样,在家煮了一锅面茶(被姚某某投放过老鼠药),在十字街买了几个馒头后,连茶一起端到水星家纺的店里,王某某和同事李某某、田某喝了面茶后于2019年7月17日、20日、23日分别出现尿血、拉血、咳血、吐血现象。经医院检查三位受害人均被诊断为“凝血功能障碍”。经四川省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家中提取的面茶、钢筋锅、高楼山农场提取的扔掉的面茶和辣椒面及受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田某三人血样中均检验出鼠药溴敌隆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 采用投毒的手段造成多人身体受到重大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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