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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姚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某某管业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害人翁某某来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某某村某某管业的厂区,因土地问题与某某管业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姚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翁某某将姚某甲的手表扔到墙外,姚某甲将翁某某推倒,致翁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翁某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到案后,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额外赔偿10万元给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租赁协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姚某乙、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明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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