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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栋**北侧路边,因挪车一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姚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右眼打伤。后张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到达后将姚某某带离现场。

经鉴定:张某某因伤致右眼眶下壁骨折,该损伤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检察官助理:王君方

                              

2020年5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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