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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土家族,初中,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以还钱为由将其前女友周某某约至恩施市**栋大厅,两人在交谈中,姚某某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周某某面部及右臂砍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提取及移交物证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某某某、向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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