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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镇**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街**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某与冮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与李某某先后来到**镇**煤矿**栋宿舍冮某某家中,姚某某与冮某某和其丈夫刘某某发生争吵,姚某某与冮某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姚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冮某某的头部和身体多处刺伤。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冮某某外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冮某某外伤致体表多处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经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罕达汽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破案及抓捕经过、说明材料等;

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冮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5.​ 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贲军

2019年7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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