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邹某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在位于邹某市**镇驻地的**网吧上网时,****村刘某某到该网吧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双方因存在经济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用拳将刘某某的鼻部打伤。经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被人致伤,致鼻部受伤,体表未见明显皮肤破损,其损伤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经邹某市人民医院会诊,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确诊。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条款之规定,评定其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邹某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姚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