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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乡**村。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因打架斗殴被莫旗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行政处罚;2019年11月8日因打架斗殴被莫旗公安局给予拘留十日,罚款500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赶羊经过杜拉尔乡后沃尔奇村杜某某家玉米地时,羊群进入杜某某家玉米地,杜某某和姚某某在向外赶羊时发生口角,姚某某用携带的斧子将杜某某右大腿、右肩部砍伤。经莫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某右肩部瘢痕及右大腿外侧瘢痕构成轻微伤、右股骨近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琐事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其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姚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一张,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5、起诉书正、副本八份,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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