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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7时许,在淅川县上集镇**村**组,被告人姚某某与张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后相互撕抓,姚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路边排水沟内,并骑在张某某身上双手掐张某某脖子,张某某丈夫贾某某到场后拳打姚某某。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5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到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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