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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05号

               

被告人姚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堂**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江阴市**镇**路**号**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姚某某朝被害人吴某某肩膀、胸口各推一下,吴某某先后两次摔倒在地,致被害人吴某某右股骨颈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解申请书收条说明出院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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