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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母亲何某某与本村民马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姚某某和何某某来到马某某的猪场,姚某某进入猪场内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马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并左眼眶内积血、积气、左筛窦积血,后遗症导致其双眼视力下降。经鉴定,马某某所受到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恩丽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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