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和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寿县**镇**村**队姚某某家中吃饭。席间,姚某某和张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并厮打,后二人被劝离。随后姚某某到其亲家陈某某家,姚某某随即赶至,并再次和张某某发生厮打,其间,姚某某持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右腿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8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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