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阳县**乡**村**区**号,现住南宫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南宫市段芦头镇宝乐迪KTV十字路口北侧处,因口角纠纷,用拳头将被害人侯某甲胸部、胳膊等部位打伤。经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侯某甲自愿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侯某甲住院病历、和解书、到案经过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文书;4.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景某某、侯某丙的证言;5.辨认笔录:侯某甲的辨认笔录;6.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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