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佳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7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0时10分许,在兰州市红古区**镇**村附近,**镇**村委会**何某某在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在村民姚某某的地中进行占地测量时,何某某与姚某某发生纠纷后,何某某辱骂姚某某,姚某某在何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将何某某打到在地。2020年6月22日,经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书面谅解。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户籍证明;8、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致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剑秋

2020年10月9日                                      

附件: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