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佳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7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0时10分许,在兰州市红古区**镇**村附近,**镇**村委会**何某某在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在村民姚某某的地中进行占地测量时,何某某与姚某某发生纠纷后,何某某辱骂姚某某,姚某某在何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将何某某打到在地。2020年6月22日,经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书面谅解。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户籍证明;8、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致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剑秋
2020年10月9日
附件: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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