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街**号,现住南省新乡市**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许,在郑州市上街区**路西段**项目工地,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使用方木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姚某某因李某某被骂生气,翻过地基到王某某身边捶打王某某胸口,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姚某某用右手抓住王某某的左手扭打,致使王某某左手第3、4掌骨骨折。2019年11月21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9年12月6日到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中心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刑事和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姚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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