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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的丈夫曹某甲和被害人曹某乙及曹某丙、曹某丁是同胞兄妹,因双方正在打民事官司而引发剧烈的家庭矛盾。2019年8月13日上午,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一起欲探望住在姚某某位于平远县**镇**路**住家的父亲曹某戊。约9时45分,三人来到姚某某上述住宅后门,曹某乙、曹某丙先行进入第一扇后门,并经曹某戊的护工张某某打开第二扇后进入住宅一楼曹某戊的房间。姚某某随曹某乙、曹某丙进入房间并表示不欢迎她们姐妹要求她们出去,曹某乙、曹某丙未走,姚某某便先用手推曹某乙出房间,姚某某将曹某乙推出房间至住宅天井靠近卫生间的位置时,姚某某双手用力一推曹某乙的胸前部位,致使曹某乙向后倒地,头枕部撞到卫生间门口的大理石瓷砖门槛而受伤。曹某丙、曹某丁随即拨打“110”、“120”求救。后赶回家中的曹某甲将曹某丙赶出住宅,并将曹某乙拖拽出屋外。 2019年9月2日,经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平远县公安局大柘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付曹某乙人民币48000元,曹某乙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李婷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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