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投案自首,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聊天过程中,宋某某表示有一辆海马牌小轿车想要出卖。被告人姚某某说要看车,于是宋某某驾驶悬挂号牌粤G*****的灰色海马牌小轿车到遂溪县**镇**广场附近。被告人姚某某以现金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小轿车,事后驾驶该车回到**镇供自己使用。
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遂溪县**镇**圩潘某某家门口旁,以现金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悬挂号牌粤G*****的海马牌小轿车出售给潘某某(已判决),收据由潘某某保存。潘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驾驶该小轿车在**镇**路段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烧毁轿车,事故现场拓印出车架码LH******,发动机号FP******。
经查实,被烧毁的小轿车原悬挂车牌为粤E*****,是被害人冯某某于2012年**月**日停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
经鉴定,涉案粤E*****小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在用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及介绍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小轿车拓码;
5.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机主资料、收据;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8. 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9. 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被告人姚某某的人口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卷宗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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