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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持有假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0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3日因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3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先后使用8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用于购买香烟、草莓,其中7张假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同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扣押面值为100元的假币33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查扣的40张面额共计4000元的货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邬某某的陈述;4、张某某及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应泓游        

                     检察官助理 李久久

                              

                       2020429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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