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起,被告人姚某某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丽水佳园小区承包装修工程,并先后雇请多名建筑工人进行施工。自2018年起,姚某某因赌博导致拖欠工人工资,至2019年1月份,姚某某共计拖欠陈某雄、周某某等12名工人的工资约624060元。2019年1月30日,姚某某因无力发放上述工人工资即潜逃并失联。2019年2月2日及2月1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先后两次向姚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通知,要求姚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9时及2月15日9时前到达该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2019年2月15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向姚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姚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9时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公告后,姚某某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8月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1号李二娃大排档将姚建康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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